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传亮,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甲与被上诉人万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万某某自愿达调解协议如下:
一.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甲同意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共同协商同意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李某甲支付55万某。该费用支付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债务和纠纷。
二.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日前向李某甲一次性支付完毕55万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322元,由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