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44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河南顺河(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大量车主将汽车挂靠在赵某某处用于对外出租。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间,赵某某为获取高额租金,在明知王涛(已判刑)将车辆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仍将挂靠在自己名下的32辆汽车租给王涛。后王涛丧失偿还能力,致使车主遭受巨大损失。经鉴定,上述被抵押车辆价值人民币x元。王涛从赵某某处租来用于抵押借款的车辆情况如下:
1、2009年3月24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当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为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2、2008年12月12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银色捷达车,当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3300元,押金2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2009年5月17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当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8500元钱。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4、2009年2月18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来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灰色别克凯越轿车,当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5、2009年4月3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号牌为豫x的黑色捷达汽车,当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4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6、2009年2月11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7、2009年3月20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4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8、2009年3月6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银灰色的中华骏捷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9、2009年5月16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3700元钱。后该车被王涛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0、2009年的1月1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黑色奥迪A6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x元,押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1、2009年5月17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45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12、2009年1月,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3、2009年3月5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别克凯越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4、2009年3月,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蓝色别克商务车。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15、2009年的2月6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9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16、2009年1月10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红旗奔腾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500元,押金2000元。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17、2009年1月4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4300元,押金2000元。后该车被王涛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18、2009年2月20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在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19、2009年3月27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捷达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3500元钱。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20、2009年5月3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伊兰特悦动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39日,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1、2009年5月18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米黄某本田思域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5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2、2009年5月23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7000元。后该车被王涛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3、2009年1月17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24、2009年5月4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5、2009年1月1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4500元,押金2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6、2009年3月9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银色捷达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4000元。后该车被王涛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该车现已追回。
27、2009年5月8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8、2009年3月28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9、2009年3月26日,王涛从赵某某处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租金4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0、2009年1月25日,王涛自赵某某处租来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白色大众捷达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3300元钱。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1、2009年2月4日,王涛自赵某某处租来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2、2009年3月10日,王涛自赵某某处租来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当时签订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000元。后该车被王涛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不知道车辆非法抵押的事而且其公司是龙华公司授权的,其没有冒用龙华公司的名义。
辩护人朱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车主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大量车主将汽车挂靠在其处用于对外出租。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高额租金,在明知王涛(已判刑)将车辆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仍将挂靠在自己名下的32辆汽车租给王涛。后王涛丧失偿还能力,致使车主遭受巨大损失。经鉴定,被抵押车辆价值人民币x元。具体车辆情况如下:
一、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穆××签订租赁合同,骗取穆××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二、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签订租赁合同,骗取陈××将妻子刘××的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灰色捷达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三、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从被害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调来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四、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赵××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赵××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灰色别克凯越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五、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谷××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谷××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捷达汽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六、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侯××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侯××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七、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赵××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赵××将一辆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八、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郭××签订租赁合同,骗取郭××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银灰色的中华骏捷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九、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关××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关××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十、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庞××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庞××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黑色奥迪A6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十一、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郭××签订租赁合同,骗取郭××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该车现已追回。
十二、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池××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池××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十三、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池××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池××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别克凯越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十四、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签订租赁合同,骗取王××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蓝色别克商务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十五、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梁××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梁××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十六、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李××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红旗奔腾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十七、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仝××签订租赁合同,相继骗取仝××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均为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十八、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张××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捷达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十九、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任××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任××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伊兰特悦动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二十、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贺××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米黄某本田思域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二十一、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朱××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朱××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二十二、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冯××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冯××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二十三、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签订租赁合同,骗取王××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二十四、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侯××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侯××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二十五、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沈××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沈××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银色捷达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二十六、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任××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任××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二十七、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李××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二十八、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张××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二十九、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吴××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吴××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三十、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许××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三十一、赵某某假冒郑州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许××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白色大众捷达轿车挂靠其公司并将车辆租给王涛用于非法抵押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现该车已追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⑴证人曾××(系步鲲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份最开始做成的三辆车签订租车合同(抵押车辆)时,在合同上显示甲方是龙华汽车租赁公司还加盖有龙华汽车租赁公司公章。合同当时是一式两份,一份在王涛那里,一份给“银主”。有一辆车号牌为豫:x,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这辆车五万元钱抵给赵××,豫x,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这辆车五万元钱抵给牛××,别的记不清车号了。车辆抵押借款业务中,赵某某起什么作用具体我不清楚,车辆应该是赵某某提供的,但不是全部应该还有别的汽车出租公司提供的车辆。龙华汽租与牛××签订的抵押车辆(车牌号为豫x)借款合同书、抵押车辆(车牌号为豫x)借款的凭证及证人牛××的证言与此相互印证一致。
⑵证人王××(系郑州龙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2008年(具体月份日期记不清),赵某某找到我想开一家龙华汽车租赁分公司,后赵某某、杨××、刘××和我口头商议了一番后没有达成一致,杨××、刘××和我没有同意合伙开汽车公司,我当时明确告诉赵某某他自己可以单干,但是与我龙华汽车租赁公司无任何关系,赵某某同意且当时赵某某、杨××、刘××和我共同写了一份证明,2009年6月份,一些车主到龙华汽租找我了解赵某某的情况,我才知道赵某某一直都在冒用我公司分公司的名义非法经营。
⑶证人刘××(系赵某某在郑州市X路机务段的同事)的证言证实,2009年4、5月份,很多车主到赵某某的公司去闹,说是王涛把车抵押了,我才知道。赵某某说车都回不来,王涛还欠着租金,他没法给车主发租金,车主是来要租金的。赵某某得知出租给王涛的车辆被抵押后车主到公司闹事,他用车辆GPS定位查车辆所在地信息,在焦作的比较多,他让车主自己去车定位的位置把车偷回来。大概是2009年春节前后,我知道从赵某某处出租的车在外地,我问过赵某某他租出去的车租金是否正常付了,他说付了。赵某某在经营龙华汽租公司期间,除了王涛,还有其他老客户来租车。证人杨××的证言与此相互印证一致。
⑷证人许××的证言证实:2009年4、5月份,我将一辆牌号为豫x的白色捷达轿车挂靠在赵某某的公司,后来赵某某说车租出去了,客户又来租车,让我再送过去一辆,我开始没同意,赵某某打了四五次,说就租一个月,我又送过去一辆牌号豫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送了过去。等了一个多月,这两辆车都找不到了。两辆都租出去了,我经常查车辆GPS,显示是车一直在焦作,我不放心问过赵某某,他说没事,是一个开矿的老板用的捷达,包括后来伊兰特也是显示在焦作,他还是说没事,说也是个开矿的老板租用的。跟他签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我问他要租金他一直推,说过几天,还说车没事,我让他续签合同,他说车放他那出租没问题。当时我送车时在两车上装的都有GPS,后来赵某某又在两车上装了GPS,GPS信息是谁安装,发到谁手机上GPS信息,我在说续签合同他不同意过后没几天,有在赵某某那挂靠车辆的车主给我打电话,给我了赵某某装GPS的公司电话,让我查一下我车辆情况,当时我查赵某某装的两车的GPS信号都已经消失,我当时查我安装的两车GPS信号,捷达信号消失,伊兰特还有信号,我问赵某某我的车怎么没信号了,他说现在车出了点状况,但是没事,让我放心。赵某某肯定知道,他装的GPS信息都消失了,信息会发给他,但他没跟我说,如果不是我自己装的GPS信号消失,我都不知道车的下落。赵某某答复我没事时我很怀疑,过了三天,我安装的捷达车又有信号,显示在焦作,我去找赵某某,当时他公司车主非常多,我要他必须跟我一起去焦作把车找回来,他跟我一起去了,在焦作市X路中端一家建设银行门口时,赵某某让停车,当时在银行门口有两辆车和五个我不认识的人,但车不是我的,看起来是赵某某跟他们约好的,他说他过去看看情况,也没说是什么事,他过去说了几句话后到我旁边,跟他说话那几个人过来跟我说他们也是租车的,情况跟我一样,车不用找了,不会丢,我问他们怎么知道不会丢,他们说我的车丢,现在车都没有GPS信号是因为郑州有一帮子人到焦作来偷车捣乱,他们叫做的租车人害怕把GPS拆了,赵某某跟我说不用看车,这几天就让他们把车的GPS装上。我当时也相信了,也没说要看车,这时又来一个男的,下车就开始骂赵某某,我问他人家为什么骂他,赵某某说没事,也不让我听让我先回郑州,从那以后车也没见到,我也再没见到赵某某。到了2009年6、7月份的时候,赵某某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到公安局,说他也在,让我报案,我到公安局才知道,很多在他公司挂靠车辆的车主都报案了。证人任××、王××的证言与此相互印证一致。
2.王涛证实,我和赵某某就是我租用他公司的汽车这种合作关系,但是我租他的车给他付的汽车租金比当时正常的市场价格要高四五百元钱,2008年12月份前,我只从赵某某的公司租来两辆车,后来我明确告诉赵某某民间资金借贷筹集资金第一步就是让赵某某给我提供充足车源,而我就是通过把车辆抵押出去来筹集资金。赵某某听后同意我观点,并愿意配合我租车。自2008年底至2009年5月底,我先后从赵某某的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五十多辆汽车用于非法抵押借款,除了支付汽车租金外,我没有给赵某某别的好处。赵某某到我公司去过一趟,但是他没向我了解过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前期我抵押给张××一辆车(记不清车号)后“丢失”,我让赵某某送过去一辆车给张××。我告诉赵某某前期那辆丢的车是抵押给张××的。我告诉过赵某某自他公司租来的车用来抵押筹集资金,但是赵某某只顾着租车挣钱没考虑风险。自银主牛××处提取车辆豫x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上的甲方是龙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就是赵某某提供的章,是赵某某加盖的。赵某某知道这是抵押合同,我抵押车辆除了支付赵某某租金没别的,赵某某对抵押车辆不关心。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5月中旬,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王××是我的朋友他建议我开个汽车租赁公司,于是,王××、刘××、杨××和我就商量一起合作,一个月后王××说四个人合伙的生意利润太少,不如让我一个人注册分公司自己经营,2008年的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我自己的公司开业了,但是因为注册资金不够就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印章也是其随便找个路边店刻的。2008年7月份,王涛通过大河报刊登的广告找到我公司来租赁汽车,我与王涛就这样认识了。2008年7月份,王涛带着他本人的身份证、他步鲲商务有限公司的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到我公司来租车,经审核,我感觉王涛所提供的东西没有虚假的,当时公司没有车辆,三、四天后王涛再次打来电话,我将在其公司挂靠的豫x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租给了王涛,该车是我开到王涛公司并在他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租期一个月,租金七千五百元,该车王涛一直租用六、七个月,月租金也按时支付,后该车应车主的要求还给车主了,由于该车的租用,令我对王涛的印象很好,所以后来王涛就大量租用其公司的车辆,共租用了六十二、三辆。由于时间太长,车辆太多,我只记得车主为穆××,号牌为豫x及车主为许××,号牌为豫x等三十二辆车的具体情况。
以上车辆后来知道被王涛抵押,车辆下落不明车主报案了,所以印象深刻都有记录。王涛租用我公司的车辆2009年4月初前都是正常支付租金,后来就不正常支付了。由于王涛不能支付租金,车主来找我要车,我找王涛要车,王涛说用车人忙,没有将车还给车主,车主就根据定位提示直接将车开回来了,开始出现几辆被车主开回的情况后,剩余没有开回来的车辆的定位系统基本全部拆除,车辆被隐匿,我感觉到我的车辆被骗了。2009年5月份,有焦作的“银主”来到郑州,我见王涛和“银主”签的合同才知道车辆被抵押了。王涛、曾××与牛××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上的我公司的章是王涛偷盖的,他经常到我公司玩,我放公章的抽屉没有锁。我将车租出去后,每月租车人付的月租金有15%归我,剩余的按月给车主。除了王涛外,我还向别人租过车。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车主将车辆挂靠在其名下用于对外出租。赵某某明知王涛将车辆用于非法抵押借款,仍通过与王涛签订租车合同的方式,将32辆他人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出租给王涛,致使多辆汽车丢失,不能追回,给车主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⑴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龙华汽车租赁公司无营业执照,以非法的公司的名义与车主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大量车主挂靠其非法的公司名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刘××的证言对此予以证实。⑵被告人赵某某为了从王涛处获得高额租金,在明知王涛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车辆租给王涛。证人任××、王××、曾××、牛××的证言及曾××经手的向牛××抵押车辆借款的合同对此予以证实。⑶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车辆GPS信号消失,在车主向其询问时仍然答复没事,对车主进行隐瞒、欺骗,造成一些车辆不能被追回。证人许××、任××、王××的证言对此予以证实。综上,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的辩解、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物或折价款人民币七十三万七千六百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鹏鹏
审判员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