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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高某某与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岭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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