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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明外国语学校诉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建明外国语学校。住所地:中牟县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王某某,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原告建明外国语学校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凯、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曹克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某系在编正式中牟县教育体育局的教师,有教师资格证,为多挣一份工资,于2009年6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两年的聘用培训协议书,该协议书依法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特别是协议的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第三款,分别注明罚责违约责任等,可被告公然违约违反双方依法所签的协议(详见协议书),侵犯原告的利益,办班收学生。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承担与原告所签协议的违约责任,支付给原告培训费、生活补助费、违约金等费用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双方2009年6月19日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一份(原件);主要证明被告有违约情况;

2、录音一份(原件);主要证明:被告李某某在外办班情况和收学生情况。

3、中牟县教育体育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原件);

4、两份录音材料笔录(原件);一、内容为被告李某某的办班收学生的情况,地址在民族路自己家中办班情况。二、是在中牟县X路电力学校附近,大概内容就是李某师说自己办班的情况。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校长周某某的父母认识且关系要好,周某某办学找我为其帮忙,于是,我于2009年6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详见协议)。我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原告并未让我参加培训,就让我从事教学工作。我不存在违约,也无需向原告支付培训费等相关的费用。在用工期内,我没有在外兼职没有参加等级考试、证书考试、考研、考博。因为我身患腰椎盘突出和风湿症,我曾多次向校长周某某提出辞职不干,2009年12月份周某某同意了我的辞职要求,并向我要回了教学柜的钥匙。双方解除了协议,离职后,我没有泄露、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我违反、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要求我支付培训费、生活补助、违约金8万元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6月19日签订《建明外国语学校高效英语教师培训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指原告):建明外国语学校。乙方(指被告):李某某。经建明外国语学校董事会决定,甲方拟聘用乙方为建明外国语学校英语教师,聘用期限2年,从2009年6月19日到2011年6月19日。有关事宜协议如下:一、岗位任务、职责、纪律要求。乙方聘期内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受聘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受聘岗位年度基本教育教学及科研任务。二、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甲方处的培训期最多为1至2个月。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2、甲方向乙方提供培训,培训费暂由甲方垫支,并向乙方提供生活补贴300元/月(其中含全勤奖100元/月)。3、在培训期内,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离去(脱离甲方),即乙方单方面终止培训,乙方必须赔偿甲方为乙方花费的培训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生活补贴,还需向甲方支付适当的住宿费。共合计x元。4、学习回校后,甲方按月发放乙方与其工作任务相对应的工资【试用期三个月工资600元/月,正式后基本工资800元/月—2000元/月+课时费+奖金】。5、根据乙方的工作实效,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6、培训地点:成都(包括成都青白江等区)或北京或郑州中牟;正式工作地点;三、诚信与保密承诺:1、被选派老师要积极上进、热情有责任心,并且学习期间认真、踏实、能吃苦;按期完成任务。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接受培训、教学实习将被视为违约;无论培训期或正式用工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外兼职或擅自在外参加某些等级考试、证书考试、考研或考博考试等等,将被视为严重违纪违规和违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罚款两万。3、商业秘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合同期以及乙方离职后十年内都不得泄露、披露、公开、赠与(予)、出租、出借、转让、处分或协助第三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教学诀窍、教材编写、管理的方法和诀窍及有关甲方和甲方学员的内部资料等等),也不能使用从甲方学到的方法及诀窍等进行教学、传播和从事商业活动等,更不能使用依据甲方教材内容、编排方式及教学法、诀窍等进行抄袭、改编、修改的教材、资料等。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正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将有权继续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到原告处上班;被告上班后原告未对其进行培训,也未发放生活补贴;被告上班期间,前三个月原告按月工资600元发放,此后,每月按800元发放至同年12月20日。同年12月23日,因被告身体不适要求辞职,原告同意,双方的聘用关系解除。2010年6月份,被告之子准备利用暑假期间在家开办初中、小学生同步英语辅导班,由被告和其女儿任教;后因被告之女学校有事及生源等因素辅导班未办成。为此,原告以被告违约和泄露其教学秘密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明外国语学校高效英语教师培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效力不持异议,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身体不适要求辞职,原告同意,故应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已经解除。原告称,被告违约和泄露其教学秘密,给其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抗辩其没有违约,更没有泄露其教学秘密。原告未提供被告违约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建明外国语学校高效英语教师培训协议书》第三条第2项只约定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接受培训、教学实习将被视为违约;无论培训期或正式用工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外兼职或擅自在外参加某些等级考试、证书考试、考研或考博考试等等,将被视为严重违纪违规和违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罚款两万。”并未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被告不得从事教学或办学,因而,被告为其儿子办学任教不能认定其违约;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或泄露原告教学秘密,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建明外国语学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原告建明外国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元玉

审判员周某中

人民陪审员朱学民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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