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涉及民事调解延期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豫x的中型客车,沿杞县五里井至板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杨庄路口南3公里处,与骑自行车的行人刘XX相撞,造成刘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卢某某肇事后逃逸。经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1999)杞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手续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汽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美荣
审判员万志敏
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