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雪:
关于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济源市X镇X村第三居民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济轵镇裁字第X号裁决和本院(2008)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立案再审并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与济源市X镇X村第三居民组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相互之间承诺不再纠缠,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2008)济轵镇裁字第X号行政裁决不再执行,同时你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你提出再审申请,但无正当理由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