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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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强奸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同村张XX家喝完酒,回家路上,遇到同村村民赵XX,随生歹念,将赵按倒在地,强行与赵XX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同村张XX家喝完酒,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同村村民赵XX,随生歹念,将赵XX按倒在地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8月6日晚,我在张XX家喝酒,一直喝到估计10点多就走了,我就回家,我回到村中老宅,碰见赵兰花拿个手电,然后我拉他一下,她撑开跑了,我撵上他,我就将他按倒在地,他不叫我弄,我将她裤子退下来,然后我就强奸了她,强奸完就叫她回家了,我也回家了,我将她按趴在地上,我脱了裤头跪在地上,从后面进的赵兰花的阴道。

2、被害人赵XX陈述

我去给我女婿送蚊帐,拐回来走到庄中间时,碰见一个男的背个红色的车里带,我当时往西走,那个男的追上来,我用手电照他的脸,认出那个男的是本庄的王某某,他把我推到路边一个小水坑里,又伸手把我拉上来把我摔倒,用手掐住我的脖子,不让我喊,她说想和我玩玩,我把她的手推开,他说,你再喊我掐死你,他脱我裤子我不让,他又把我按在地上,我是跪着趴在地上,他把我裤子脱下来,在后面把他的生殖器插到我的阴道里,一会就流了,我感觉他流到我体内了,我提上裤子就走了,回家找我女儿去了,我把这事情给我女儿说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的证言

昨天晚上我碰见王某某,我炒个苦瓜,拿一瓶酒,我一口也没喝,王某某自己慢慢喝酒,X组的丁恒英喝了一会就走了,到晚上10点钟左右,我送王某某走了,红色车带挂在肩上,

(2)证人谢某某证言

8月6日晚上9点多钟,我岳母给我送东西,大约11点多种,我侄子李桂磊骑摩托车过来把我喊醒,他说他十三奶被庄上王某某强奸了,我就赶快起床,他把我带到庄上,看到有好些人在议论这事,后来我就到派出所报案。

(3)证人李XX证言

我丈夫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送蚊帐,被单,我已经睡了,就让我妈把这些东西给他送去,过了一阵子,我被我妈喊醒,我看见我妈表情很难看,有点想哭,嘴巴还哆嗦,我问他咋了,他说那个小养鸡场老板把他强奸了,我说是王某某,他说对是玉明。我问她是咋强奸的,我妈说在回来的路上,碰见王某某,他掐住我妈的脖子,把她按到在地,让她手、膝盖着地,从后面强奸了她。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公(卧)物检(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书。

(2)公(卧)检(活体)字【2010】X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

(3)公(宛)鉴(DNA)字【2010】X号鉴定文书。

鉴定意见:送检1、X号检材检出的精斑是王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5、物证、书证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2)现场、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杜帅

人民陪审员易卫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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