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X村X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程梅兰相撞,致程梅兰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及收到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乔建忠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