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42--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清流县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马某、赖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清计生征字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社会抚养费13,39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03年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处进行搜查,被执行人除现有房屋一间外,别无其它财产。同年7月31日,被执行人赖某履行社会抚养费2,000元。被执行人马某外出打工未回,家中已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2003)清计生征字第(略)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黄水林
执行员叶松青
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