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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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朝诉复审委第三人首安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杨家宅X号。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郁,陕西金镝(略)事务所(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南半壁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康朝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8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简称首安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康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关某、毛t,第三人首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原告康朝公司针对第三人首安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一种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的第x.X号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一、关某重复授权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张卫社、李某进,后于2008年6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将专利权人变更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即本专利与附件4是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某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中,其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都限定了“所述绝缘层的熔化或软化温度区域为40℃~120℃”,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10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未对上述数值范围进行进一步限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的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在先实用新型专利(即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相关某定,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5均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某创造性

本专利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NTC特性的模拟量线型定温探测线缆无法消除因环境温度和探测器整个长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探测线缆可靠性差、容易产生误报警等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了一种由并行设置的探测导体、以及在所述探测导体之间叠加有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构成的探测线缆,并限定了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

从对比文件1对感温探测器的工作原理的描述可知,附件1中在两根感温电缆之间设置热敏绝缘材料和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是“或”的关某,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启示是选择使用“热敏绝缘材料”或“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中的一种,从对比文件1中得不到有关某温探测器在两根探测导体之间同时叠加使用负温度系数热敏材料和热熔融绝缘材料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的模拟量线型探测线缆,对比文件3中明确公开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低熔点高压聚乙烯绝缘材料的开关某线型探测线缆。另外康朝公司引用对比文件5仅是认为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范围,该范围可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但附件5并没有公开线型感温探测器和探测线缆的具体结构。

可见,对比文件1-3、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二根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NTC特性塑料层及可熔融绝缘层这一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3中均是分别将在导体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和设置热熔融绝缘材料作为两种不同的感温探测器,即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和开关某线型感温探测器,而没有给出将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感温探测器中所使用的材料结合在一起使用的技术启示,而附件5中则完全没有公开任何有关某温探测线缆结构的技术特征,当然也不存在技术启示。且同时具备负温度系数材料和可熔融绝缘材料的探测线缆结构所形成的探测器,由于其需要受热温度先达到可熔或可融绝缘层软化温度,消除了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绝缘层的绝缘电阻后,才能使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负温度系数阻隔层的电阻随温度的上升而下降,从而能达到消除探测器使用长度和环境温度对探测器报警温度的影响,提高了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灵敏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3、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3、5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康朝公司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康朝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向本院起诉称:一、关某重复授权的问题。第三人的在后发明专利与其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系同样发明创造,两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相同。被告对第三人同一发明创造先后授予了两个专利(即在先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在后授权的发明专利),显然在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属于重复授权,应当宣告无效。二、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模拟量型感温探测器的技术特征,附件3公开了开关某型感温探测器的技术特征,附件1给出了可以将两者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即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两者结合,也即可以得出第三人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某重复授权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某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与附件4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相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二、关某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一种在两根感温电缆之间叠加有NTC特性隔层和可熔融绝缘层的模拟量线型火灾探测线缆。附件1中在两根感温电缆之间设置热敏绝缘材料和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是“或”的关某,即附件1给出的启示是选择使用“热敏绝缘材料”或“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中的一种,从附件1中得不到有关某温探测器在两根探测导体之间同时叠加使用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和热熔融绝缘材料的技术启示。而附件2中明确公开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的模拟量线型探测线缆,附件3中明确公开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低熔点高压聚乙烯绝缘材料的开关某线型探测线缆。即附件1-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要求1中二根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NTC特性塑料层及可熔融绝缘层这一技术特征,且附件1-3中均是分别在导体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和设置热熔融绝缘材料作为两种不同的感温探测器,及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和开关某线型感温探测器,而没有给出将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感温探测器中所使用的材料结合在一起使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就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当庭述称:同意被告答辩意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x.4,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8月12日,专利权人为首安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由两条并行设置的探测导体、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组成,在两条并行的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所述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测导体、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外包覆绝缘护套。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可以成平行方式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可以成缠绕方式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的一条探测导体为套状导体,该套状导体套装在另一条探测导体外面呈同轴电缆结构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条探测导体是记忆合金丝,该记忆合金丝可以是镍钛记忆合金、铁基记忆合金、铜基记忆合金材料中的一种。

7、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条探测导体是碳素弹簧钢丝。

8、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至少有一条探测导体自内向外顺序包覆可熔融绝缘层、NTC特性阻隔层。

9、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至少有一条探测导体自内向外顺序包覆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

10、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的一条探测导体上包覆可熔融绝缘层,另一条探测导体上包覆NTC特性阻隔层。”

2009年11月6日,康朝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5、7—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某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并提供了4份证据,其中:

附件1(即对比文件1)为刘汝义、杜世铃主编的《发电厂与变电所消防设计实用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X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30页的复印件共3页。附件1公开了有关某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技术内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分为定温、差温及差定温复合型三种类型,其中线型定温探测器分为可熔绝缘物质及半导体型和光纤感温型几种;线型差温探测器分为空气管型及热电偶型;线型差定温探测器分为膜盒式、双金属式、热敏电阻式及半导体式四种。其中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是对警戒范围中某一线路周围温度升高达到预定值响应的火灾探测器,它一般用两根包有热敏绝缘材料的载流导线绞合在一起再外套上保护层;或者是用同轴电缆,使电缆中的两根载流芯线用热敏绝缘材料隔离开来;或者由四根绝缘导线绞在一起(其中二根包有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当探测器处于监视状态时,两根导线呈高阻状态;当环境温度升高,达到或超过预定值时,热敏绝缘材料熔化,使导线短路,或使热敏材料阻抗发生变化,呈低阻状态达到预定值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附件2(即对比文件2)为专利号为x.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16日。附件2公开了一种模拟式可恢复感温电缆,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所述模拟式可恢复感温电缆由至少两根导线1构成,所述导线1外涂覆有以负温度系数物质制成的绝缘体3,最外层再包覆有一层耐高温PVC普通绝缘保护层或其它能防油、防腐蚀、防机械损伤的保护层4,所述感温电缆由于涂以负温度系数物质,其阻值就会发生变化,其报警温度点可根据安装现场的环境温度、感温电缆的使用长度、以及所要求的报警温度等三项参数而定。

附件3(即对比文件3)为申请号为x.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0年1月17日。附件3公开了一种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所述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由带有低熔点高压聚乙烯绝缘材料5包覆的两根碳素钢线6绞合在一起,再用聚脂薄膜带4绕包,最外层用聚氯乙烯3包覆或编织而成,当所述探测器上某点温度达到额定值,绝缘材料熔化,两根钢线接触由此报警,这种探测器灵敏度高、安全可靠、成本低、耐潮湿、抗腐蚀。

附件4(即对比文件4)为专利号为x.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专利权人为李某进、张卫社,后于2008年6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将专利权人变更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30日。本专利与附件4是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附件4的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都限定了“所述绝缘层的熔化或软化温度区域为40℃~120℃”。

2009年12月3日,康朝公司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其中:

附件5(即对比文件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1日发布的,编号为x-2005,名称为“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中国国家标准,封面页、第1-2页的复印件共3页。其中记载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类别以及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国家强制性一般要求,具体对固定阈值的探测器动作温度限定为“54℃≤动作温度≤70℃”、“70℃≤动作温度≤100℃”。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09年10月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2010年2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康朝公司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的附件1-5、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为重复授权及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本院现分别予以评述。

一、关某本专利是否为重复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该条款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根据《审查指南》(2006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本专利与对比文件4是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都限定了“所述绝缘层的熔化或软化温度区域为40℃~120℃”。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10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未对上述数值范围进行进一步限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的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在先实用新型专利(即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相关某定,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5均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某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案中,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了三种结构的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一是用两根包有热敏绝缘材料的载流导线绞合在一起;二是使电缆中的两根载流芯线用热敏绝缘材料隔离开的同轴电缆;三是由四根绝缘导线绞在一起(其中二根包有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其中第一、二种结构很明显在两根导线间只使用了热敏绝缘材料。第三种结构中,只明确说明在四根导线的其中二根上包有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而没有明确说明另外两根导线包覆何种材料。而随后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对上述三种探测器的工作原理的描述:当探测器处于监视状态时,两根导线呈高阻状态;当环境温度升高,达到或超过预定值时,热敏绝缘材料熔化,使导线短路,或使热敏材料阻抗发生变化,呈低阻状态达到预定值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从对比文件1中对感温探测器的工作原理的描述,可看出其中描述的温度升高使热敏绝缘材料熔化,或温度升高使热敏材料阻抗发生变化,其中的热敏绝缘材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熔融绝缘层,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NTC特性阻隔层,而从上述描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在两根感温电缆之间设置热敏绝缘材料和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是“或”的关某,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启示是选择使用“热敏绝缘材料”或“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中的一种,从对比文件1中得不到有关某温探测器在两根探测导体之间同时叠加使用负温度系数热敏材料和热熔融绝缘材料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的模拟量线型探测线缆,对比文件3中明确公开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低熔点高压聚乙烯绝缘材料的开关某线型探测线缆。另外康朝公司引用对比文件5仅是认为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范围,该范围可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但对比文件5并没有公开线型感温探测器和探测线缆的具体结构。

可见,对比文件1-3、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二根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NTC特性塑料层及可熔融绝缘层这一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3中均是分别将在导体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和设置热熔融绝缘材料作为两种不同的感温探测器,即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和开关某线型感温探测器,而没有给出将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感温探测器中所使用的材料结合在一起使用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5中则完全没有公开任何有关某温探测线缆结构的技术特征,当然也不存在技术启示。且同时具备负温度系数材料和可熔融绝缘材料的探测线缆结构所形成的探测器,由于其需要受热温度先达到可熔或可融绝缘层软化温度,消除了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绝缘层的绝缘电阻后,才能使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负温度系数阻隔层的电阻随温度的上升而下降,从而能达到消除探测器使用长度和环境温度对探测器报警温度的影响,提高了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灵敏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3、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康朝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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