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9月15日因故意破坏他人坟墓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2月9日8晚,被告人戴某伙同王铁圈(已判)、王小付(另案处理)、王海(另案处理)、王亚洲(另案处理)、靳喜祥(已判)等人窜至叶县X乡X村西盗掘古墓。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靳喜祥、王铁圈的供述;证人吴某某、郭某、许某某、曹某、陈某某的证言;(2001)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是古墓葬,而伙同他人盗掘,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则依法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晓军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王克娜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