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8岁。201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在洛阳市洛龙区X路的帝博网吧上网时,趁网吧包房内上网的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之际,进入房内将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部诺基亚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7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手机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某陈述、报案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已将手机退还被害人,且在审理过程中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