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阳铁路轨枕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波,四川守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斌,四川守民(略)事务所(略)。
被告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寻甸县城关大花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铁路轨枕厂诉被告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铁路轨枕厂撤回对被告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49元,由原告德阳铁路轨枕厂承担。
审判长李西川
审判员蹇启刚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