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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桃清,张家界市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陈广学为承揽鸽子剧院装修工程垫资,于2008年8月18日向某告唐某某借款80万元,当天原告唐某某与陈广学、张家界盛唐某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唐某某给陈广学借款80万元用于张家界盛唐某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张家界鸽子花剧院装修工程,借款期限4个月,自2008年8月18日至2008年12月18日止,张家界盛唐某游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借担保,负连带保证责任,并确保在工程完工三个月后给陈广学拨款时,将陈广学该次所借款项从中归还给原告唐某某。陈广学应在协议规定及时还款,若违约,则每月支付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唐某某当天将款支付给了陈广学,陈广学给原告唐某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的借据。借款到期后,陈广学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2009年6月9日,张家界盛唐某游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家界鸽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唐某某给陈广学的借款8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自愿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原告唐某某付清陈广学的借款本金80万元;

二、原告唐某某放弃对被告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某勇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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