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女,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六日出生,汉族,获加县X村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新乡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获加县X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汉族,获加县X村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实支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明山
审判员陈和耀
审判员范春召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