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张某丙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民初字第198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女,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六日出生,汉族,获加县X村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新乡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获加县X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汉族,获加县X村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实支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明山

审判员陈和耀

审判员范春召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成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