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行贿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杨某,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北京昱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霍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原审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