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柏青,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儿陈某全随被告蒋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陈某付抚养费x元,该款在领调解书之日一次付清。
三、长沙旅店归被告蒋某某经营,夫妻以前所欠的债务(包括崀山信用社的借款),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学军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