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濮阳黄某河务局第一黄某河务局。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地址:濮阳县黄某河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濮阳黄某河务局第一黄某河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玺
审判员高剑龙
审判员于振民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吉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