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军、彭小明、陈端胜、陈端建:
关于刘立军、彭小明申请执行陈端建、陈端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后,于2009年9月14日将本院作出的(2003)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