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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与宁某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某(曾用名宁某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国胜,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某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宁某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其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伟托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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