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中共党员,1996年至2008年3月在鲁山县X乡建设局工作,2008年3月至今任鲁山县建设局装饰办副主任。因涉嫌行贿犯罪,2010年11月12日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XX犯行贿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东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席XX为了尽快收到其承揽的鲁山县国土资源局观音寺乡西陈庄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款,并希望以后能通过时任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田某某(已判刑)接到更多的国土资源局的工程项目,来到田某某家中,送给田某某10万元人民币。不久,席XX即在田某某的帮助下收到部分工程款。2010年6月22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席XX行贿案立案侦查,在此之前的2009年8月13日,在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查处田某某受贿案件时,席XX即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行贿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某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席XX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又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XX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东升
审判员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所玲玲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红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