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玲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