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X,绰号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0月31日,被告人孙某中伙同郑飞(另案处理)窜至济源市X镇X村盗窃时风牌三轮车一辆,二人将车开至济源市虎岭收费站时,将车丢弃在收费站路边,二人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35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XX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他人财物,价值1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璩玉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