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行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侯延晖
审判员赵霞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