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寒X,男,30岁,汉族,零陵区人。
被告蒋XX,男,26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寒X与被告蒋XX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华独任审理本案,于2010年8月2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寒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寒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