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纪某某,河南高基(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邢某某与李某安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邢某某起诉的是李某某,原告邢某某所诉被告有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建伟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