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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纪某某,河南高基(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邢某某与李某安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邢某某起诉的是李某某,原告邢某某所诉被告有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建伟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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