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路某号。
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及5月间签订了两份《广告委托制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相关产品的广告画面制作,广告制作费为人民币1540元,被告应分别于2009年5月15日及7月15日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完全部的广告制作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广告制作费用。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人民币1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应在2010年3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制作费人民币1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健
书记员傅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