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0年9月2日因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8日,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何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与何某商量来开封县偷电动车之后,二人坐29路公交车从开封市来到开封县,在开封县西口下车后,二人沿县X街一直向东走,一路伺机寻找合适的盗窃地点和电动车,当二人走到开封县X街巅峰网吧(开封县人民医院西邻)楼下时,发现有一向北的胡同,二人进胡同向北到了院子里,将停放在院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偷走。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段X的陈述、证人赵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何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