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别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2006年4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2010年5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宏霞、被告人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05年元月,被告人宋某某、贺占文、王丽平(后二人已判刑)等人预谋后,由王丽平用假名“贺小霞”,以给渑池县X乡的张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先后以“见面礼”、“女方到男方家认门”、“结婚送彩礼”等名义骗取张某某现金5667元后分肥。2010年5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贺占文、韦玉梅、王丽平的供述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56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某伟
审判员邵红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