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住(略)。
被告施某,男,住(略)。
被告蔡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施某诉被告施某、蔡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被告施某、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系其之子。1992年,原、被告及两被告之女施某、施某之母潘某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占地面积为32平方米的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1994年11月,潘某死亡,其夫施某于1985年死亡,俩人共生育5个子女,即:施某、施某、施某、施某、施某。现原、被告之间因上述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被告施某、蔡某对原告施某的诉称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时,本院征询了施某、施某、施某、施某、施某意见,其5人也均表示对原告请求无异议,施某也表示放弃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X队某宅X号于1992年获准建造的占地面积为32平方米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施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