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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与开封市金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金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甲,女,1967年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1937年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金明区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金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金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甲原工作单位开封市第六印刷厂在2001年注销,工商登记显示第六印刷厂的债务、人员等均由第六印刷厂和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当时的主管部门开封市郊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盖有同意的印章。原开封市郊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根据汴金政办[2006]X号文件划入开封市金明区工业经济发展局、开封市金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金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封市金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下属职能部门,何某甲原工作单位开封市第六印刷厂现已注销其起诉开封市金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封市金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一审法院应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张燕喃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葛瑞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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