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为荥阳市电业局贾峪供电所电工,受贾峪供电所委托收取电费。2009年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收取贾峪镇X村用电户电费的职务之便,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收取电费中的x元据为己有,用于给其儿子操办婚礼、偿还个人借款及平时零花。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电费清缴情况表、荥阳市电业局出具的证明、农电工劳务合同、工资表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负责收取电费,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收取的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王浩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