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因本案于200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a,男;因本案于200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韩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a及其辩护人钱a、被告人韩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李a等人从被告人韩处租借本市x区x路x号“A酒店”十楼东侧棋牌室,开设“二八杠”赌场。被告人韩a明知被告人李a等人开设赌场,仍出借棋牌室,并从中牟利。2009年11月29日18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上述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4名,收缴赌资人民币l9,000余元及赌具等物,抓获被告人李a、韩a。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韩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陆a、张a、徐a、韩b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韩a明知李a等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a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a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a的辩护人以李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韩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韩a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