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某乙(柴某甲之侄),男。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斌,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上诉人柴某甲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柴某甲预交的上诉费76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