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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柴某甲与被诉人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某乙(柴某甲之侄),男。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斌,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上诉人柴某甲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柴某甲预交的上诉费76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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