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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谢XX、谢XX(二人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河南理工大学南门尚网趣吧门口车棚内,将任XX停放在车棚内的枣红色雅迪牌吉祥狮型号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发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谢某某、谢XX、谢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任XX的陈述、证人谢XX、谢XX、谢XX等人的证言、谢某民辨认盗窃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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