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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4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略)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略)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4日17时许,曾翠云于同村的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夫妇因地边问题发生矛盾,其父曾兆海路过时加入争斗,曾兆海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王某某朝曾兆海头上抓了以下,双方被人拉开,王某某就走了,曾兆海蹲在地上。随后曾被家人送至李埠口卫生院治疗,后被转至(略)中心医院抢救,2009年4月5日10时许,曾兆海因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5月7日湖北同济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可排除曾兆海因机械性损伤致死的可能,系在患重症冠心病的基础上,因争执诱发急性冠状动脉机能不全而发生冠心病猝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17时许,曾翠云于同村的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夫妇因地边问题发生矛盾,其父曾兆海路过时加入争斗,曾兆海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王某某朝曾兆海头上抓了以下,双反被人拉开,王某某就走了,曾兆海蹲在地上。随后曾被家人送至李埠口卫生院治疗,后被转至(略)中心医院抢救,2009年4月5日10时许,曾兆海因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5月7日湖北同济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可排除曾兆海因机械性损伤致死的可能,系在患重症冠心病的基础上,因争执诱发急性冠状动脉机能不全而发生冠心病猝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翠云、苑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就民事赔偿已和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满援朝

审判员张莉莉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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