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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上海某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原告金某诉被告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金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