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
委托代理人秦某乙(系秦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秦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丁。
委托代理人韩某戊。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甲、韩某丁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贯玺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徐春宁
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