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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潘某甲、潘某乙、吕某某、张某某、潘某丙、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丙。

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北X号思达数码大厦X楼。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吕某某、张某某、潘某丙、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柴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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