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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温县招贤乡人民政府不服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温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温县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温县司法局招贤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温县X乡人民政府不服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玖霞

审判员郑复安

审判员何运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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