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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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X,男,X年X月X日生于延川县X乡,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X乡董家寺行政村人,农民,住(略)。201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雷妮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8日至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在子长县城移动公司后院家属楼下、富源路原卖煤的空地上、煤炭工业局楼道内、刘家沟村、延川县医院篮球场盗得“行乐”牌两轮摩托车、“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大阳”牌两轮摩托车、“金元”牌三轮摩托车、“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各一辆,盗窃价值合计x元,其个人得赃款11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部分赃物追返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康世兵(在逃)在子长县城移动公司后院住宅楼下的楼道口,盗得被害人宜某某银灰色“行乐”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880元。销赃后,徐某某得赃款200元。

2009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马某某、康世兵、朱涛涛(在逃)、甄海涛(在逃)在子长县X路原卖煤的空地上,盗得被害人吕保民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40元。销赃后,徐某某得赃款300元。

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子长县城煤炭工业局的楼道内,盗得被害人贺斌飞黑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000元。销赃后,徐某某得赃款400元。

2009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子长县X村,盗得被害人李保林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650元。销赃后,徐某某得赃款300元。

2010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高鹏程(在逃)在延川县人民医院篮球场,盗得被害人马某林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当徐某某推至延川县X路夜市处,被马某林抓获扭送延川县公安局。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6745元。破案后,赃物已追返被害人马某林。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五起,盗得摩托车五辆,价值x元,其个人获赃款12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康世兵、马某某在子长县城内转悠到移动公司后院住宅楼的楼道口,发现一辆银灰色摩托车,用钢丝锁锁着,他用自制工具打开钢丝锁,康世兵用随身带的工具刀割开点火线,马某某将摩托车推出大门发动骑到高家屯村,康世兵卖了,他得了200元。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马某某、康世兵、朱涛涛、甄海涛在子长县城内伺机盗窃,当转到富源路旁边的一块卖煤的空地时,发现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钥匙插在摩托车上,他和朱涛涛、甄海涛负责照人,马某某用自制工具把铁链锁打开骑到高家屯村,第二天由康世兵卖了,给他分得300元。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马某某发现子长县城煤炭局的楼道内停放一辆黑色“大阳”牌摩托车,马某某照人,他用木工刀割开点火线发动后,马某某骑到高家屯村,他以700元卖给了一个油矿工人,给马某某分了300元。200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他在子长县X村发现一辆绿色三轮摩托车,不会开锁,就给马某某打了电话。约半小时后,马某某来用自制工具打开了铁锁,又用刀片割开点火线,马某某骑到高家屯村,康世兵卖得1200元,他得了300元。2010年6月26日14时许,高鹏程叫他来到延川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发现延川县医院篮球场西侧停放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高鹏程用自带的“十字锥”捅开点火器,他骑上驶离现场,由于车速太快,在医院东侧大门口撞到一辆小轿车上,摩托车也碰翻了,高鹏程过来帮他抬起来,摩托车发动不着了,他就推上出了大门往北走了约500米时,来了两个人将他抓住送到延川县公安局。2、被害人宜某某陈述,2009年3月28日16时许,他停放在子长县城移动公司后院住宅楼道口的银灰色“行乐”牌两轮摩托车被盗了。吕保民陈述,2009年5月16日14时许,他把自己的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放在子长县X路北侧卖煤的空地上,前轮用铁链锁锁着,16时许发现被盗了。贺斌飞陈述,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他的黑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放在子长县煤炭局的楼道内,下午发现不见了。李保林陈述,2009年6月20日14时许,他把自己的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放在子长县X村孙世祥家大门口,用铁链锁锁着,15时许发现不见了。马某林陈述,2010年6月26日16时许,他把自己的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放在延川县医院的篮球场旁边,刚过一会儿就发现不见了,他赶紧去找,发现县X路X路边有一个小伙子推着他的摩托车,他和景富平把那个小伙扭送到了延川县公安局。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他和徐某磊、康世兵在子长县城移动公司后院住宅楼下的楼道口发现一辆银灰色两轮摩托车,徐某磊和康世兵分别用自制工具将钢丝锁和点火线打开,他推出大门骑到高家屯村,康世兵卖得500元,给了徐某磊200元。2009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徐某磊、朱涛涛、甄海涛在子长县X路旁边卖煤的空地上盗得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由朱涛涛和徐某磊望风,他用自制工具打开铁链锁,卖得1200元,每人分了300元。2009年6月份的一天,他和徐某磊在子长县城煤炭局的楼道口盗得一辆黑红色两轮摩托车,由他望风,徐某磊打开头锁发动,他骑到高家屯村,徐某磊卖得700元,给他分得300元。2009年6月份的一天,徐某磊打电话说刘家沟村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他没法打开铁链锁,他过去见是一辆绿色摩托车,他用自制工具打开铁链锁,徐某磊打开点火器,他骑到高家屯村,徐某磊和康世兵、朱涛涛来了,康世兵卖得1200元,徐某磊拿了300元。4、延川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笔录证明,公安民警扣押红色“力之星”牌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马某林;扣押“十字锥”两把。5、延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行乐”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为2880元,“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5040元,“大阳”牌摩托车价值为2000元,“金元”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4650元,“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2010年6月26日被盗)价值为6745元。6、另有辨认笔录、本院(2010)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徐某某均无异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十字锥”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封永安

审判员杨维彬

人民陪审员杨为平

二0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谢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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