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乔某在担任淅川县X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河南省发改委等六厅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南阳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计委、财政厅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农村建房户征收已被国家取消的建设配套费共计人民币42.74万元,该款上交镇财政所后,拨付给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用于工作开支。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XX、张XX、张XX、王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厚坡镇村镇中心收费许可证、淅川县物价局证明、厚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收费统计表、九重中心税务所证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河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省六厅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设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阳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的通知》、厚坡镇党委任职文件、厚坡镇财税所关于厚坡村镇中心08年上缴预算外资金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建设配套费已被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收取,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决定向农民征收建设配套费共计人民币42.74万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乔某主观上为了工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晖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全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