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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又名庞X、许某、许某涛,绰号“X”。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煜、张道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4月5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薛建铁、王二战(均已判处刑罚)窜至沁阳市X镇X村音乐广场南一房屋内,盗窃潜水泵4个、铁翻斗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0元。

2、2007年4月8日晚,被告人许某某涛伙同薛建铁窜至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厂仓库内,盗窃铝模具117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712元。

3、2007年4月17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薛建铁、田小兵(已判处刑罚)窜至沁阳市太华建材有限公司厂内,盗窃电焊机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25元。

4、2007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薛建铁、王二战、田小兵窜至沁阳市太华建材有限公司厂内,盗窃电焊机1台、铁翻斗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84元。

5、2007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薛建铁窜至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厂的仓库内盗窃铝模具79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32元。

被告人许某某盗窃作案5起,盗窃财物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薛建铁、王二战、田小兵的供述;证人王XX、杨XX、庞XX、焦XX、王XX、庞XX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被盗证明、到案证明、同案犯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翠霞

审判员王保潼

审判员张红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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