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马某某与王某某赔偿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1日作出(1995)巩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1996年12月3日作出(1996)郑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敏,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郑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巩义市人民法院(1995)巩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