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仇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仇某乙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仇某乙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4)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仇某乙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7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3)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付大文
审判员胡涛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