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计育医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方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娟担任记录。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庭前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00年6月左右相识自由恋爱,2002年11月6日在武冈市X乡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女孩蒋某。2002年12月在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肖家坝新村X号修建了一座约300平方米的三层半砖混结构的住宅楼。原、被告婚后因婆媳关系紧张等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蒋某随被告蒋某某生活,被告蒋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夏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被告共同修建的位于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肖家坝X号约300平方米的一座三层半砖混结构住宅楼双方自愿赠予婚生女蒋某,双方不得再主张房屋所有权;
四、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被告蒋某某负责偿还;
五、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方创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