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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落子铺村X组。身份证号码:x。

原审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1997年5月17日,原审被告唐某某因生产缺乏资金,向原审原告朱某某借款1600元,并署名唐某荣出具借条,约定于98年6月偿还,2008年底,原审被告偿还欠款1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原审被告唐某某偿还原审原告朱某某欠款500元(不包括已付150元),此款当庭付清,其余部分原审原告朱某某予以放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鸿

审判员邓星太

审判员唐某斌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杨鑫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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