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被告三门峡百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郭某某,该公司管理人员。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三门峡百家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伟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职工,2007年10月份,经人介绍,债权人张××把三张果票的权利转让给了被告,总价款为x.4元,被告理应把果款付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付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付款。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口头答辩:原告在张××那买了三张果票,事情属实。但张××由于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我们暂停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是被告公司的一名职工。嫌疑人张××是陕西一果农,长期与被告公司有供货关系。在2007年10月3日,由供货人张××向被告三门峡百家工贸有限公司供应原料苹果等,由被告先后给张××出具三张原料收购结算单,过磅单号依次是x、x、x,价值分别为x元,x.8元,x.6元,合计x.4元。之后,由于被告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以结账。嫌疑人张××与原告崔某某协商,张将上述三张结算单以x元转卖给原告崔某某。之后,原告崔某某执三张结算单向被告多次讨要欠款,无果,遂于2010年6月30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查明嫌疑人张××与过磅工作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借条及公安机关立案证明,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三门峡百家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事实,由于嫌疑人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故其转让给原告崔某某的三张结算单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且公安机关正在对张涉嫌诈骗行为调查取证当中。因此,原告按民事诉讼法请求诉讼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伟民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兼)书记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