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本市农业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生女孩廖某园,1988年生男孩廖某洲。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原告调入迎春亭办事处工作后,被告经常在外打牌,无所事事,原告因工作原因,在外时间较多,被告无端猜测原告在外有人。2007年4月夫妻矛盾公开。被告多次在原告单位及市妇联指控原告有外遇,毁坏原告名誉。原告回家被告一直冷面以待,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名存实亡。为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原告决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2年在武马公路旁修建房屋一座。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客观事实部分不符;原、被告从小生活在一个院子不存在经人介绍相识;原、被告婚后感情非常好,不曾某闹;被告有时打牌,但家务事都是被告一人承担;被告没有到妇联告过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廖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武冈市X乡人民政府的证明。证明原、被告1981年在晏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2-3、贺玉则、张清菁的证词。欲证明原、被告近几年经常闹矛盾,夫妻关系不好,同时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曾某农业局反映过这方面的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质证,对X号证据无异议,对2、X号证据的证人证言认为是虚假的。

被告朱某某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代理人对原告之母喻二妹的调查笔录。欲证明:①原、被告从小在一个院子长大,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可;②被告对老人很孝顺,秋桃是个好人;③不同意儿子和媳妇离婚。

2、被告代理人对原、被告之子廖某洲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告有其他女人,坚决反对父母离婚。

3-4、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大哥廖某柱、原告四哥廖某甲的调查笔录。欲证实原、被告从小认识,自由恋爱,夫妻感情是好的;原告与其他女人有感情才提出离婚;被告是个蛮能干的女人;反对原、被告离婚。

5-9、被告代理人对朱某池、朱某立、张杰、易小英、朱某兰的调查笔录。欲证明的内容与上述1-X号证据大体一致。

原告的质证意见:原、被告的亲属及邻居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因为他们都不希望原、被告离婚,所以其证言带有倾向性。

本院认证:原、被告之间的证据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及原告有第三者方面的内容,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外,其他全部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原、被告从小一起长大,自由恋爱,1981年在武冈市X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先后于1986年、1988年生女孩廖某园、男孩廖某洲。由于近些年来,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夫妻感情开始疏远,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原告母亲,子女及其兄弟都反对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2年在武马公路旁受让了一处房产,双方议价各异。

本院认为:原、被告青梅竹马,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被告的品行和为人原告方的亲属评价较高。由于近些年来因各种原因被告对原告产生不信任感,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只要原、被告之间各自注意行为,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夫妻矛盾是能够化解的,感情隔阂是能够消除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孝局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匡勇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