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桂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3日生育一子名陈某明。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明归原告陈某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